野狗隊長裝備租賃契約書條款(租借前請詳讀以下資訊)
一、租金及費用計算
「兩天一夜」:承租人租用野狗隊長裝備時,租期基價為兩天一夜計算,租金價格請見租借專區價目。
「押金條款」:租用裝備時須依租金表所示規定金額預付押金。
「押金退款」:歸還承租物品(須達檢定標準)後,於裝備中心歸還物品者於當場退訂押金,宅配需收到租賃品(確認無損無汙無缺)3-7個工作天後退押金。起算日始自野狗隊長收到貨品後開始計。
「賠償金額」:野狗隊長有權直接自押金中扣除或追索相關賠償因租賃關係所生之一切債權、損害賠償及逾期產生之費用。如租品賠償額高於押金,租賃者應負償還之責不得有議。
(裝備租賃一律以現金交易)
商品歸還過程,野狗隊長將會進行簡單點檢以茲確認是否有損害相關賠償事宜。因客戶租賃關係產生的商品使用損害賠償損失之追討,野狗隊長將會拍攝下產品損耗之處進行報價,客戶得以同意後續賠償之事宜。
二、取貨與歸還
★裝備中心取貨:可於指定取件日前往野狗裝備中心取件、還件。
★郵寄宅配取貨:租借物件會於起租日前一天收到 (如需提早收到,請增加租借天數);租借物件須於租借結束日隔天寄回,並主動提供宅配單號以供查詢,逾期寄回以續租計算。
※注意事項:便利商店店到店物流較難估算寄送時間,故一律以宅配郵寄物品。
※延遲歸還者,視實際歸還日期,以「每加一天」乘上逾期天數計算延遲費用。
三、領取裝備的注意事項
自行取件者,請當場檢查裝備情況,經確認無誤並簽收後,始得領取裝備。
租賃取貨時會進行簡易點檢,請客戶務必針對可能性問題在離場前進行相關諮詢與自行點檢確認,經離場後,由於租品損壞無法逕行判定是否人為因素等,故無法認列本公司租品損壞之責為裝備租客。因此歸還物品如有損壞將請客戶逕行賠償。
宅配取件者,請於收受裝備後立即檢查核對清單,如有漏寄、瑕疵等情形,應於收受當天即通知本公司。承租人未進行檢查或通知者,視為承認所收裝備並無損傷及缺件,本公司就瑕疵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野狗隊長每次出租裝備前,均經過專人清潔、維護及保養,出租裝備非全新品,凡有正常磨損、汙漬,不影響使用功能及安全者,不視為瑕疵。
取貨當天無法進行租賃契約租賃項目更改:如商品無法承租一律收取租賃金全額。不得加租換品等。
承租裝備歸還時有毀損、遺失、非一般正常使用所產生的髒汙、損壞等情形,承租人應照價維修或賠償,注意:照價泛指當時商品新品的市場價格。
租賃品如有未達租賃品點檢標準,將會收取相關賠償及服務費等並於押金中扣款。如押金不足賠償費將會在收取另外的費用。
承租物品,一經取貨離場或宅配已到貨,如未使用該物品,不得要求退貨及退款。
租賃取/還貨,請依照裝備中心上班時間取/還貨,上班時間外不得取/還貨,一概產生費用與相關責任,請自行負擔。
因取貨過程皆有點檢,歸還過程不得以商品有瑕疵為由而不賠償損害之責。
租賃品點檢標準:歸還租賃品需無汙(意指無法或者難以清理等狀態),無損與數量無誤等。
四、退訂說明
因下列因素,得以退還全額訂金:
不可抗之天然因素,如颱風、地震等並且由政府公告停班停課(不含大雨或營主退訂營位等因素),可連絡野狗隊長線上客服主動取消訂單,並提供銀行款資訊,如無自行取消訂單,視同放棄退款權利。
個人因素須取消租借者,於租借日前七天內取消,可全額退還租金。
於租借日前三天取消,予以收取租金三成。
五、退款方式
一律以現金匯款收取退款。
六、租賃品點檢說明
取貨點檢 : 取貨時將;會由人員與客戶點檢配件等相關事宜說明,客戶如點檢過程沒有注意而導致使用以及後續商品有損耗題,將列入賠償費用。
還貨點檢 : 歸還租賃品需無汙(不得無法或者難以清理等),無損與數量無誤等。租賃品如有未達租賃品點檢標準,將會收取相關賠償及服務費等並於押金中扣款。商品損毀之後發現將無法繼續承租條件,商品整組視同損毀需以當時商品價格之8-9.5折(視商品新舊及使用次數)進行賠償。承租人應依一般物品之通常使用方式操作出租裝備,非依常規使用裝備所產生之危險及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七、其他訂單相關說明
商品一經離開店面,視同客戶已確認商品無誤,野狗隊長都將收取租賃費用,承租者不得以無使用租賃品或取錯租品或者租賃品有損壞或著沒有取過租賃品等理由進行退款或不償還物品賠償之責。
八、賠償說明
歸還商品如無達租賃品點檢標準(如上說明),須賠償相關費用,其費用將由野狗隊長既定價格行支付,如其損害商品程度為無法使之繼續營運承租之商品,則需要整組商品照市價8-9.5折(視商品新舊及使用次數)進行賠償,不得以等值產品或者商品進行賠償。更不得已商品預估殘值進行償還或不償還等規避責任。
歸還商品如租賃品損壞,需原廠評估報價維修費用進行賠償,野狗隊長有權暫時扣留押金,待確認賠償金額時,扣除賠償金,其餘才歸還客戶。
歸還租賃品七天內(不含周末)發現有損壞,野狗隊長有權逕向承租者求償應盡的損害費用。
請自行評估戶外活動之風險,租用裝備使用過程中,若產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傷、死亡等,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九、本契約書條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原則公平解決之。
十、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訴訟時,承租者同意以
﹙一﹚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